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奇案,指的是情節離奇曲折的案件,其事件的發生過程血腥詭異,不合常理,令人毛骨悚然。在香港,曾經發生過十大駭人聽聞的真實恐怖事件,這十大事件被列入香港十大奇案。下面,膽子大的話就和小編一起到民間故事中看看吧。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一、雨夜屠夫案
  1、案件回放
  1982年2月11日,香港警方在沙田城門河,發現一個女性人頭及一雙女子手臂。隨後證實是屬於22歲的夜總會大班,陳鳳蘭所有。一宗極度兇殘的人體肢解案開始曝光。

1982年8月18日,灣仔一間照相館職員代客衝照片時,發現一些恐怖肢解的彩照,於是暗中報警。警方看過後認為確有可疑,遂暗中監視及跟蹤,拘捕了前來取相的男子,27歲的出租車司機林過雲。

警方在林過雲家搜出四十套錄影。其中有三套拍攝的是林過雲對女性死者進行屍奸,及肢解屍體的情況;又搜出女性性器官標本及女死者裸體特寫照片;還有殺人工具及攝影機。其後林過雲又帶警方人員到銅鑼灣大坑山坡草叢中,挖出兩具女性屍體。之後香港有關於此真實案件改編的電影《羔羊醫生》等。

2、審訊
  審訊過程中,林過雲交待,自己原名林國裕。童年不幸,與家人關係冷漠,自認為人生比較坎坷。他在犯案前是一名夜班出租車司機,先後殺害四名夜歸女性。他將受害人的屍體帶回家中強姦,然後肢解受害人作標本,為人體殘肢拍照,再將性器官放入雪櫃中保存。更變態的是,林過雲把全部過程都拍成了小電影,以便於日後欣賞。由於林過雲犯案時多為下雨的晚上,所以亦被叫做“雨夜屠夫”。

林過雲在供詞中表示,他想讓這批女性器官的照片成為歷史圖片,想讓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他拍的照片。他説:“我每逢做大事,都要記錄下來,這個是我的習慣!”林過雲自稱,肢解女屍及姦屍是因為他對解剖學有濃厚興趣,以及有極強的好奇心。

案件於1983年3月3日起開審,經過二十日的審訊。4月8日,由七名男性組成的陪審團一致通過,林過雲四項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絞刑。當法官宣佈判決結果時,林過雲鎮定如常,沒有顯露半點驚訝的神色。但由於自1966年11月16日後,香港再沒有執行過死刑,因此,至1984年8月,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林過雲死刑,改判終身監禁。

3、殺人動機
  林過雲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的殺人時的心態説,他殺死第一名女子時並無犯罪感,只是被一種憤怒驅使,因其是妓女,林過雲表示自己是替天行道。其後殺死第二、第三名受害人是因為自己上了癮。但殺到第四個的時候,他已經開始厭倦。第四名女死者樑惠心是個17歲的女學生,林過雲表示自己也不明為什麼要殺她。當被問及樑惠心的時候,他曾經數度落淚!

由於這個案件影響巨大,所以被很多影視劇提到。林過雲對於自己殺死的那名妓女,一直振振有詞地説是“她該死”。但所謂的“該死”,不過是個藉口。妓女是一種毫無尊嚴的職業,而且這種職業之所以能夠長盛不衰,並不是因為有人喜歡做,而是因為有人喜歡捧場。許多變態色魔下手的對象都是妓女,然後在法庭上以扞衞道德自居,其實是無恥至極。倒不如説是因為妓女特殊的工作性質,所以容易成為被獵殺的對象。

李敖説愚蠢的事都不是傻瓜做的,而是聰明人所為。不敢肯定林過雲很聰明,但他絕對做了一件極其愚蠢的事,那就是喜歡拍攝女屍器官的他竟然拿相片到照相館沖印!

4、死者介紹
  (1)第一名死者陳鳳蘭
  任職舞女。案發當日,陳鳳蘭於1982年2月3日凌晨4時收工後與朋友飲酒,酒後在尖沙咀地區搭乘被告駕駛的出租車。林過雲載酒醉未醒陳鳳蘭到目的地觀塘後,把她載回土瓜灣住所樓下,返回家中取電線後,在車上將酒醉未醒的陳鳳蘭勒死,並將屍體帶回家藏在客廳梳化底下。

第二天,待屋中的人外出後,林將屍體身上的衣服脱光,然後為屍體拍照。林從陳鳳蘭的錢包裏取出五百塊錢,到街上買了個電鋸,然後將陳鳳蘭支解成七塊,肢解屍體情況拍照錄影,性器官放入膠盒用米酒防腐,再用報紙包好肢體放入膠袋內,於該晚上班時將肢體分別棄於沙田好運中心對開城門河,富豪花園對開的火炭橋和火炭一處山坡草叢。

(2)第二名受害者陳雲潔
  任職收銀員,31歲。於1982年5月29日凌晨5時20分下班,大雨中乘搭林過雲駕駛的出租車回家。林過雲在途中停車用刀指嚇,再用手銬銬住陳雲潔,最後用電線勒死受害者。

今次林過雲用外科手術刀進行肢解,並將死者的一雙乳房、整個陰部完整割出,進行防腐處理。屍體的其餘部分,則用報紙包好,再放入麻包袋內,將碎屍放在出租車車尾箱待入夜後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林過雲其後將陳鳳蘭及陳雲潔肢解屍體情況拍照錄像帶命名為“嚴肅的祕密”。

(3)第三名受害者樑秀雲
  樑秀雲任職清潔工,29歲。於1982年6月17日凌晨4時下班乘搭林過雲駕駛的出租車,不久遇害。林將屍體帶返家中拍照與錄影肢解,錄像帶名為“雨夜行動”。林過云為方便“工作”,將攝錄機放在碌架牀上,採用自拍功能,拍下他的行動。由於無需操縱攝錄機,林過雲的肢解工作較上兩次更仔細,他甚至將死者的腹部剖開,挑出腸臟,放在口中品嚐。林過雲原有一嘗人肉的衝動,但最後由於感到嘔心而放棄。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

(4)第四名受害者樑惠心
  學生,17歲。她於1982年7月2日在尖沙咀參加謝師宴,晚上11時在酒店門外等候出租車時,上了林過雲所駕駛的出租車。林過雲説,樑惠心是與他相處最久的死者。

他殺死對方之前,逼她戴上手銬,與她在出租車內交談了很久,內容都是有關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等等。但是,最後林過雲還是選擇用電線勒死她,然後將她的屍體帶回去姦屍,是唯一一個被林過雲姦屍的受害者,再進行肢解拍照錄影。錄像帶名為“第四次行動”,肢體棄於銅鑼灣大坑道山坡草叢。

1986年11月16日,林父在圓玄學院,為四名死者供奉靈位,林過雲拍下的錄像帶與照片現時已成為警方教材,部分受害者器官現時保留在灣仔法醫總部作為實物教材,這宗案件更促成本港成立“香港齒科法醫小組”。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2張

5、揭發
  資料出自1991年香港出版社聚賢館出版的《殘酷肢解案》

林過雲在家中無黑房衝曬照片,故林習慣把菲林拿到尖沙咀一間衝曬店進行衝灑,因為林與在攝影會認識的店員張仔(假名)較熟。林對張仔説自己到殮房兼職攝影師,為他們拍攝解剖屍體的照片,張仔覺得他的解釋合理,為免其他同事受驚,由張仔親自替林過雲衝灑照片。

1982年8月10日,林過雲想將第四名受害者樑惠心的肢解相片放大,事有湊巧,張仔任職的衝曬公司,放大機有故障,張仔於是將林過雲交來的底片,交到同一機構的旺角分店代為放大,由於放大照片工作,整個過程都由人手操作,當分店衝曬員將影片衝曬後進行品質檢查時,發現那些照片似乎與人體肢解有關,將照片交由上司作決定。衝曬公司負責人認為事有可疑,於是報警。

8月18日,林過雲到尖沙咀店取相離去時,警方把他拘捕,林胡亂堆砌表示照片是一名在《東方日報》工作的“四眼佬”叫他取的,並相約在土瓜灣貴州街《東方日報》門市部門外會合,但警方發現根本就沒有“四眼佬”這個人,最後警方帶隊押林過雲返貴州街安慶大廈2樓F室住所進行搜查,揭發兇案。

有專家對林過雲的罪行作結論時表示,林過雲是一個備受剝削的人。而事實上,林過雲的童年非常不快:他生長在一個複雜的家庭,父親有三個太太;童年的時候,曾經在婆羅乃生活過。

根據他生母所講,林過雲與他爸爸的關係童年時開始已經很差,他爸爸對子女的管教嚴厲,時常對林過雲拳打腳踢。有一次更因為林過雲吃飯前沒跟其他家人説「吃飯」兩字,而打了他一記耳光,將他撞向牆壁。

直至成長之後,林過雲與家人關係疏離。雖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他經常逗留於房間內,不與家人一起進膳,亦不與家人交談。不過,他爸爸在作供時表示,不認同自己管教過嚴,只是林過雲的性格太反叛。又覺得社會應該要負上責任!

6、關於雨夜屠夫林過雲詭異軼聞
  林過雲入獄之後,一直都表現都好冷靜,好少出聲,而且對過去做過的事從來無表示過一點悔意,懲教處職員亦都好怕同他接觸,好多人都不約而同感覺到,他身邊有一陣好重的陰氣,令人卻步。

有一次,懲教處人員帶他去空地上放風,讓他自由活動。由於他屬於危險犯,所以成個過程,都會被嚴密監視住,當時一位懲教處主任,竟然透過閉路電視,見到有四個半透明狀人影,一直跟着林過雲的身邊飄來飄去,人影就跟住在背後,一步都不離開。而最令人心寒的四個身影都支離破碎,手腳同身體好似隨時會分開,只能勉強合在一起。

有傳説話,四個被害的冤魂,因為死不甘心,所以一直纏繞住他,等候機會報仇,但因為林過雲身上殺氣太大,所以冤魂無法子埋他身,有傳林過雲近年行為,有向好的轉變,他是真心悔改,還是另有所謀,就不得而知。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3張

二、HelloKitty藏屍案
  1、案件詳情
  HelloKitty藏屍案發生於1999年的香港,是轟動一時的殺人案。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遭多人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個住宅單位,被迫飲尿、吃糞、嚴重毆打、燃燒身體,死後被肢解、烹屍,頭顱被塞進一個HelloKitty洋娃娃之內。

三名行兇者陳文樂(案發時33歲)、樑勝祖(26歲)及樑偉倫(19歲)出庭應訊時,其中一人聽到控方述説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況後,仍發出嘻笑聲。香港法官阮雲道於2000年12月6日判案時形容:“被告喪心病狂、殘忍、冷酷無情、墮落、暴力及惡毒,並非人類對待人類所能做出的行為。”

2、案情
  在這宗案情兇殘的案件中,受害人樊敏儀是一名夜總會舞女,1997年因籌措祖母的醫藥費,偷取任職皮條客的首被告陳文樂數千元港幣及其他財物(另一説是指毒品債)。首被告陳文樂於是吩咐次被告樑勝祖及第三被告樑偉倫向女受害人追債。

女受害人為求還清債項,懷孕後仍繼續接客,3名被告將欠款不斷提高,受害人因無力償還,因而觸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樑勝祖及樑偉倫按照首被告要求,將受害人從葵涌麗瑤邨富瑤樓一單位押走,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31號3樓一單位。

當回到單位後,樑偉倫質問受害人為何不還錢、為何不肯回電話,連踢受害人超過50次。3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該單位的玻璃窗,以滾油潑向受害人的口腔,在傷口上塗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糞便及喝尿。被告之後把燒溶的塑膠吸管滴在她的腿上,並命令受害人發出笑聲。受害人開始神志不清,並不時挑起傷口上的焦疤,被告於是以電線緊緊捆纏受害人雙手多個小時,之後又用鐵棍毆打她雙手。

數星期後,女受害人終於支撐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機燒她腳部,要她移動身軀。受害人其後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地上輾轉反側,狀甚痛苦,估計於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時臉部浮腫、牙齒流血、全身長滿水泡、傷口灌膿。

3、藏屍
  當被告發現樊敏儀已死去後,他們逐決定將死者肢解,先將屍體搬到浴缸中放血,鋸開骨骼,以膠袋盛著死者的腸臟,在浴室中以燙水烚熟,排水渠呈現類似肉類及牙齒狀的物體。

樑勝祖當時負責劏肚放血,劏肚後見有內臟漏出,於是站開嘔吐,樑偉倫亦因屍體太臭而作嘔,最後由首被告陳文樂負責分屍,肢解部分載於多個膠袋內,棄置於垃圾站。

陳文樂亦在房間內,以火水爐烹煮死者頭顱,忙亂間,他們將內臟棄置於屋內及隨手掉到大廈檐篷,並將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Kitty洋娃娃割開,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頭骨塞入後縫合。

當案件開審後,第一被告陳文樂被指從煲內取出女死者的人頭時,一面將半溶的頭髮扯出,一面説:“乖乖地唔好鬱,我幫你扮番靚!(乖,不要動,我替你裝扮!)”事後,陳文樂亦吩咐其餘被告將熟肉喂狗,但此項指令有否執行,則不可考,各人隨後四散。

藏屍期間,住在樓上一名姓黃的男住客,曾在大廈的熱氣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斷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攝錄機拍下情景,但有關片段後來已被洗掉。此後,該單位被空置,附近的鄰居卻多次嗅到單位內傳出強烈惡臭,報警求助,但警方到場後認為是垃圾臭氣,未有深入追查。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4張

4、揭發
  兇案發生後兩個月,九龍馬頭圍女童院內一名13歲女童阿芳、亦即第二被告樑勝祖的女友,向社工説自己做著相同的惡夢,夢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頭顱,她向社工傾訴時,將兇案和盤托出,社工於1999年5月24日報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點證人,她本身是問題少女,1999年農曆新年期間,陳文樂邀請她及另一被告到事發單位居住。到處留宿的阿芳,有了固定居所,在案發期間,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強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龍油尖區警區一隊探員,帶同阿芳到達現場。阿芳疑因懼怕不敢上樓,只在樓下指出案發單位,警員帶備口罩及以膠袋包腳,以防屍蟲咬噬。當單位大門打開後,一陣屍臭味撲鼻而來;開燈後,Hello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遠,倚在走廊牆邊。探員以鐵枝輕刺公仔內收藏的頭顱,感覺內有堅硬物體。由於死者人頭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滲出腥臭血水。單位內亦發現兩個仍未洗淨的不鏽鋼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經烹煮人頭的器皿。兩煲周圍滿布屍蟲,煲內甚至盛著充滿惡臭的渣滓。

法醫官奉召到場後,在HelloKitty內發現一個女性人頭,洋娃娃的棉花滿布屍蟲,頭骨已被人煲熟,由於皮肉及頭髮組織已被破壞,無法進行DNA化驗。探員最終在現場檢走一批重要證物,包括一個無門冰箱、一把鐵錘及一個懷疑曾作烹屍用的瓦煲。

警方隨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記者報道前將疑兇拘捕。1999年5月27日,警方接獲線報,派出4名探員到達葵涌石梨邨石寧樓17樓一單位,即時衝入單位。當時首被告陳文樂與妻子阿佩正在做飯;翌日,次被告樑勝祖主動投案,第三被告樑偉倫在報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廣西。

由於知道樑已離境,警方遂將資料交給國際刑警協助追捕,直至年2月14日,中國大陸公安在執行其他任務時巧遇樑偉倫,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後得悉他在港被通緝,移交香港受審。

5、審訊
  2000年10月9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翌日成為香港多份報章的頭條新聞。3名被告被控以謀殺罪﹑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共三項罪名。在調查初期,警方苦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就是樊敏儀,但因被告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等控罪,加上污點證人阿芳的口供,於是落案控告三人謀殺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認禁錮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但全部否認謀殺罪,在自辯時亦互相推卸責任,如第二、三被告就聲稱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陳文樂所指使。後來的證人供詞指陳為黑社會和勝會的成員。

在開庭首日,死者男友吳志遠﹑家姑及兇案現場樓下二樓的情侶,及樓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吳志遠指1999年3月13日後,已再沒有見過死者,家姑指案發當日有二人上門找死者,另外樓上﹑樓下住客亦曾聽到單位傳出女子的叫喊聲。

審訊期間,警員經常要將案中的重要證物HelloKitty洋娃娃仔搬入法庭,亦要將女死者的頭骨、藏屍冰箱及煮屍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傳出屍臭。當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從椅子上跳下,以膝蓋壓在受害人身上時,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發笑。

審訊時,庭外亦出現怪事。當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非法處理屍體,根本不用談得太多之際,庭上的燈閃動大作,庭內所有人都非常愕然。樑勝祖在晚上押返羈留所,深夜他向著看守員稱:“我撞到鬼?(我碰見鬼)”,他指在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女死者樊敏儀的容貌。

6、判刑
  踏入2000年11月,審訊進入尾聲。法官阮雲道指,控方證人均力指首被告陳文樂是“大耳窿(高利貸)”、黑社會大佬(頭目),參與販毒,但不管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屍案跟上述背景全無關連,陪審團只應集中判斷三名被告陳文樂﹑樑勝祖和樑偉倫有沒有毆打虐待和肢解樊敏儀。

辯方三位大律師指,出任控方特赦證人的女童證供薄弱,亦沒有親眼見到樊臨死前的情形,可能並非3名被告親手殺害樊等等,阮雲道表示特赦證人必須説真話,其證供可信程度不應因為她年紀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審團以6比1大多數作,裁定3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法官阮雲道決定以最嚴厲的判刑,判處3人終身監禁。

阮雲道指他們服刑最少20年才可申請覆核減刑,並嚴斥被告嚴重危害社會,形容為“近年從沒有聽過這樣殘忍﹑變態﹑墮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兇殘的案件,以這樣的手法加諸別人身上,連禽獸亦不會這樣對待同類。”

他指考慮判決終身監禁的三個準則為:罪行的嚴重性是否需要判決較長刑期;視乎被告的性格﹑背景將來會否再犯;若再犯案會否為公眾帶來嚴重的後果,尤其是風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稱,雖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力指他們不合乎上述條件,但法官認為三被告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與他們接觸的人可能有危險,符合判決終身監禁的條件,法庭須保障社會大眾。由於3人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監三年。陳文樂及樑偉倫承認非法禁錮罪,判監四年,而樑勝祖因不認罪,被判囚六年;最後兩項罪名與誤殺罪同期執行。

三名被告聞判後,表情各異,首被告表現冷靜,次被告眼眶發紅,第三被告則深深歎一口氣。樑偉倫的兄長聞判大力擊打法庭玻璃。

7、上訴
  三名被告被判終身監禁後,均提出上訴,但陳文樂與樑偉倫的申請被駁回,只有樑勝祖獲准上訴。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樑勝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沒有到案發單位,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雖有要求陪審員考慮樑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死受害人,但卻沒有引導他們考慮樑的“離開”,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了重要錯誤,令定罪不穩妥,故推翻原判,案件發還重審。

樑勝祖在上訴初期,否認有誤殺,但重審時卻改口承認誤殺。辯方律師指樑的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當他目睹受害人痛極呼喊,一度鼓勵受害人儘快還債,好讓她早日獲得釋放;而樑當日亦親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薰陶;同時,自2003年上訴得直之後,案件發還重審之後,他便一直感到困擾,故最後,他決定認罪。律師又表示樑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給予輕判。

2004年3月,上訴庭法官高嘉樂基於案情嚴重,需時考慮適當的量刑起點,其後改判樑勝祖入獄18年。不過,樑於原審時承認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於此罪名未提上訴,故定罪仍會維持。

8、遺體
  案中死者樊敏儀的頭顱骨是案中唯一證物,在初審結束後,罕有地交由法醫保存在紅磡公眾殮房,直至各犯人上訴程序結束,死者家人於2004年3月才獲通知領回頭臚,並於3月26日火化,靈位設於荃灣圓玄學院曜暉堂。女死者亦有一名兒子,於1998年出生。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5張

三、八仙飯店滅門案
  八仙飯店滅門案是1985年轟動一時的兇殺案。疑兇黃志恆涉嫌殺害澳門八仙飯店東主一家九口及一名員工,死者年齡由7歲至70歲。當兇案翌年被揭發後,外界盛傳兇徒把死者屍體煮成叉燒包,並於飯店出售,案件轟動香港及澳門。

黃志恆在扣押期間,以汽水樽蓋割脈自殺身亡,由始至終並未承認殺人;案中處理遺體的手法以至疑兇有沒有同黨協助,至今依然成謎。這宗案件多次被改編成電影、電視劇、漫畫,由於劇情提及“人肉叉燒包”,有説每當電影上演時,港澳兩地的叉燒包銷路均會下跌。

1、背景
  八仙飯店位於澳門黑沙環(今維多利亞酒店現址),約1960年代開業,由鄭林一家經營。鄭林原本是一名燒臘小販,但得到街市雞鴨檔主的提攜,借錢讓他開設飯店,1973年他與妻子岑惠儀結婚,育有四女一子,一家住在黑沙環第四街。據街坊稱,鄭林為人老實,頗受街坊歡迎,但其妻沉迷麻將,經常出入賭場,對錢看得極重,人緣欠佳。

案中疑兇黃志恆例原名陳梓樑,案發時年約50歲,與一名20多歲的兒子同住;他是廣東南海書樓村人,乳名阿七,家境頗富裕,其後隨家人來港定居,不久因觸犯法例而在香港被囚5年,刑滿後與一名黃姓女士結婚,育有2子1女。

八仙飯店滅門案發生後,警方發現他曾捲入另一宗兇案。1973年11月15日,他到香港鰂魚涌英皇道向一名叫李和的男子商借1萬元被拒,於是把李和夫婦及其姊綁起及斬傷,在浴缸中把李和溺斃,並試圖用石油氣爐縱火,幸李和胞姊及妻子及時逃脱。當時他的名字叫陳梓樑,此後潛逃廣東南海縣平洲區平南鄉間,居住在舊日家僕黎氏家中,與黎家女兒相戀,兩人偷渡至澳門。為了逃避警方追捕,他把左手食指截去一節,併火燒手指頭,破壞指紋。1986年,八仙飯店案被揭發後,李和家人認出他正是陳梓樑。

2、案情
  1985年8月8日中午,路環黑沙海灘阿婆秧灘浮出8件殘肢,泳客隨即通知水警。經警方點算後,當中有4只右腳腳掌、兩隻左腳腳掌及兩隻手掌。當時殘肢已嚴重腐爛、浸在海水超過兩天,因為有4條右腳掌,斷定遇害人數最少4人。

澳門司警曾懷疑偷渡客遇上鯊魚,但肢體的切口十分整體,其中斷掌手指曾被壓扁,似是被人刻意毀滅指紋。兩日後,阿婆秧灘一隻野狗咬着一隻女性左手手掌,三天後,司警再發現一隻女性右掌,泳客亦發現一隻右腳腳踭。

面對11件殘肢,司警迅速成立專案小組;司警在調查過程中,曾邀內地法醫官來澳協助化驗斷肢,留下記錄,但兇案調查並無進展。

1986年4月,亦即發現肢體8個月後,澳門司法警察司署及廣州國際刑警先後收到八仙飯店東主鄭林兄弟來信,成為破案的契機。信中指:“餘兄鄭林去澳門多年,憑勤勞立業,但於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蹤,而他在澳門的八仙飯店及物業則由另一名姓黃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門路環黑沙阿婆秧海面又發現人體殘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幫助找尋餘兄的下落。”

鄭林的兄弟指,其兄1985年7月曾帶兩名幼女回故鄉中山,此後音訊全無。當時他們懷疑兄長妻子岑惠儀與黃志恆有外遇,兩人於是串通殺害鄭林,又推測兇手與岑氏事後反目,於是把她一家殺害。信中提及的十名失蹤者包括:
  八仙飯店東主鄭林(50餘歲)及其妻岑惠儀(42歲)女兒鄭寶瓊(18歲)、鄭寶紅(12歲)、鄭寶雯(10歲)、鄭寶華(9歲)及兒子鄭觀德(7歲)女東主的母親陳麗容(70歲)女東主的九姨陳珍(又名陳麗珍,60歲)八仙飯店廚師鄭柏良(61歲)雖然這連串案情並未能證實,但這封信引起司警展開對黃志恆的調查。

司警接信後重新檢驗去年檢獲的殘肢,竟發現一隻女性指紋與八仙飯店失蹤者陳麗珍的指紋相似,司警於是監視黃志恆,並訪問失蹤者約20名街訪。

3、口供
  當時八仙飯店一名雞鴨商指,1985年8月4日下午,曾接到鄭林來電落單叫貨,職員送貨時,店內一切如常;翌日早上,當夥計再送貨時,卻發現八仙飯店突然貼出“休業三天”的告示。該雞鴨商曾到訪鄭林住宅,當時一名陌生男子應門,指鄭林舉家去了珠海。

同樣在8月5日,另一名失蹤者、女東主九姨陳麗珍亦離奇失蹤。她的鄰居指,當日清晨,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上門找陳麗珍,指鄭林的幼子發燒,請她協助,兩人乘出租車離開,自此陳麗珍一去不返。

這兩份口供令警方相信,鄭林一家是在1985年8月4日至5日失蹤;由於黃志恆已年屆50歲,警方懷疑有一名年輕男子有份參與謀殺。

4、緝捕疑兇
  同年9月28日下午,黃志恆匆匆離開八仙飯店,欲進入中國內地,司警發現後即將之截住,帶署調查。警方發現,黃志恆在鄭林一家失蹤後,除了接管八仙飯店,換上新員工外,同時把鄭林位於黑沙環第四街的物業放租,黃志恆與一名廿多歲的兒子住在另一單位,當時其子駕駛的汽車亦為鄭林所有。

盤問時,黃志恆指他只想送契女返大陸,否認潛逃,又指自己以真金白銀買下鄭林的物業,這筆錢是從走私中賺取。當晚,他指自己哮喘病復發,情緒激動,揚言會咬舌自盡。翌日,司警正式發出八仙飯店10名失蹤者的照片,要求居民提供有關資料。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6張

此後,黃志恆又轉口供,聲稱鄭林欠他60萬元賭債,把所有財產移交自己,鄭林一家此後移民,但司警並未發現鄭林一家的離境紀錄。此時,警方在黃志恆的夾萬內,搜出鄭林在南通銀行紅街市分行的保險箱鎖匙、回港證,4名子女的出生證書、學生證副本。

1986年10月2日,黃志恆正式被落案起訴,移交刑事起訴法庭偵訊,並裁定表證成立,還押澳門市牢監獄候審。

5、案發起因及殺人經過
  1986年10月6日,黃志恆在獄中披露案發經過,全因鄭林欠賭債不肯償還導致殺機。黃志恆與八仙飯店東主鄭林夫婦認識多年,且經常一起賭博,通常是打麻將,有時賭沙蟹。

案發前一年(1984年)某晚,黃在飯店內與鄭林夫婦及廚師聚賭玩沙蟹,鄭妻的九姨陳珍亦在旁觀戰。黃志恆以2,000澳門元的賭本與鄭林搏殺,經一輪交鋒,黃贏取近18萬元,鄭林當時答允一年內清還賭債,並口頭承諾若不能還款,將自願將八仙飯店抵押給黃。

案發前一年內,黃多次向鄭林夫婦討債均被拒絕,未能從中收取絲毫分文。直至案發當晚(1985年8月4日)八仙飯店收鋪後,黃志恆再到飯店向鄭林討債,當時亦遭鄭拒絕,由於鄭曾承諾若不能償還賭債將讓出八仙飯店給黃經營,因此黃志恆當時已另外找到廚師及一班夥記,並已通知他們準備於8月8日上工,惟讓出飯店方案亦遭鄭林拒絕。

據黃志恆説,他原想叫鄭林先償還兩至三萬,餘款可以慢慢還,此時鄭林則謂:“還乜X嘢呀?你又冇借據。”(還什麼呀?你又沒借據。X為廣東話粗口)雙方於是發生爭執,黃志恆隨手撿起台上的啤酒樽,擊碎樽底成為一個半截斷開的利器,一手箍着站在身旁的鄭觀德(鄭林幺子),用破樽頂住他的頸部,喝令眾人不得揚聲。

雖當時鄭林一家及廚師共9人在場,但由於鄭觀德是鄭林夫婦的獨子,各人均不敢妄動。黃志恆着令各人用繩索互相捆綁,並用布條將口部塞住,最後綁剩鄭妻岑惠儀及鄭觀德。黃於是着令岑氏亦用繩綁起幼子。此時,鄭妻突然發難,大聲呼喊並欲抱起其子,黃志恆一個箭步衝上,用破玻璃樽擲向鄭妻頸部,岑氏當場斃命。黃於是狂性大發,接着用破樽擲斃或徒手勒斃餘下各人。

當時屋內九名受害者中,最遲遭毒手的是鄭林幼子鄭觀德,他被殺前曾向兇徒黃志恆説:“九姨婆會報警拘捕你!”黃志恆之後到九姨婆陳珍的家,假稱鄭林幼子發燒,把她誘騙到八仙飯店,再將她殺死。黃志恆承認用8小時將屍體碎屍肢解,然後分多次放入兩層的黑色膠袋內,逐袋棄於垃圾箱。

6、自殺、遺書
  黃志恆被捕後曾兩度自殺。1986年10月4日下午,他利用市牢監獄內的鐵皮垃圾箱,向左手腕上直割後橫鋸,被囚犯發現,經5小時搶救後得以保命。

同年12月初,他在獄中多次與其女伴黎氏見面,在最後一次會面時,雙方放聲大哭;他廿多歲的長子阿源亦在同一時期探訪父親,兩人神情肅穆。

12月4日凌晨,黃志恆磨鋒汽水蓋拉環,在之前自殺的傷口再次割脈;當天上午8時,獄警派發早餐,發現他已無氣息,手腕被一幅染滿鮮血的棉被覆蓋。他當時住在市牢大樓A樓樓下五號倉,倉內共收禁28人,有犯人事後指,當晚看見黃志恆坐在牀上,利用外透入的燈光做膠花手工,以為他只是打發時間。警方事後在黃志恆身邊,找到遺書、哮喘藥及數本色情雜誌。

黃志恆死前曾向報館寄出一封自白書,這是黃志恆唯一交代案情的文件,行文頗生澀。信中説:

“請代我平反這冤案,請想,一個臨死的人還會説謊,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

九月廿八日兩點鐘,司法處謂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裏一直坐了十多個鐘頭,在這段時間,我估計他們在觀察我心境,由於在澳門從未做過對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們問及關於八仙飯店之事,我從實告訴他們,也就是我如何認識鄭林及至如何接替業務等,足足問了兩夜三天,分四個人同是問這些,最後在十月一日零時謂要控告我謀殺鄭林一家,當時我已是疲勞之極。

香港那邊東窗事發,我已抱定以死以謝世人,本來我已當陳梓樑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對他們父親早就去世,這是由我將自己的手指模痛割掉,那時開始,我已洗心革面,壞事不但不會做,而且連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動機,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剛畢業,踏入社會工作,我應該安享晚年。

早在一九八四年當鄭林欠我十八萬八千時,我已有心收購八仙飯店,這是有人證的。總而言之,我絕對做不出這案,如果是我承認又何妨;況且編輯先生你見到這信,我已經不在人世。

現在淒涼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輿論對她很不公平,難道我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想過著幸福的晚年,就給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無辜,我以前是壞人,我應承擔一切後果,但我太太是鄉下婆,什麼也不識,絕對是好人,難道社會竟然會對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

我鄭重聲明,我之自我解脱,並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屬次就不想再挨下去,今次終要實現。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澳門市牢今天有“送鬼”的習俗,正是由此案而起。獄警相信死在獄中的人,會被監獄之殺氣威懾,鬼魂長困而未能安息,獄警當時為黃志恆辦理“出獄”手續,一人手持黑傘,另一人手持燒香,把黃志恆送出監獄。

7、屍體下落
  黃志恆自殺後,警方仍未有尋獲10名失蹤者其餘肢體,亦未能證實他們已然遇害。在唯一一批共11件檢獲的人體殘肢中,只有一件的指紋近似失蹤老婦陳麗珍,但外界一直相信,這批殘肢正屬於鄭林一家十口,其餘殘肢是怎樣處理,多年來引起外界猜測。

目前流行的版本主要根據當時傳媒的猜測。一些澳門傳媒曾指,黃志恆在獄中向其他囚犯披露案發經過。黃志恆在案發前,曾在八仙飯店與陳麗珍賭沙蟹,陳氏輸了18萬元,事後黃志恆多次要鄭林償還。事發當晚,黃志恆又再追債,並隨手拿起酒樽,脅持鄭林的幼子,命令鄭林家人及員工自縛、以布塞口。

此時鄭妻發難,抱起幼子欲衝出門口,結果被黃志恆擊殺,最後鄭林幼子臨死前大喊:“九姨婆(陳麗珍)會報警拉你!”黃志恆之後到九姨婆家,假稱鄭林幼子發燒,把她誘騙到八仙飯店,再將她殺死。報章又説他之後用黑色垃圾袋,把肢體包起,分批棄置;部分則用來熬湯,在八仙飯店出售。

8、已知證據:
  案發時,曾有一名約30歲男子到陳麗珍家,此人並非黃志恆。

從殘肢化驗結果得知,死者並非被毒死。

案發時正值盛夏,若屍體未有及時處理,將會發出惡臭,但當時並未有人投訴屍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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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姐溶屍案
  1、案件詳情
  空姐溶屍案發生於一九八九年五月,當時警方接獲市民投訴,到沙田某村落的一幢西班牙式丁屋作調查,從而揭發一宗駭人聽聞的兇殺案。警方到場調查後,發現嚴重腐爛的女性殘肢,被藏於浴室一鐵箱之中,結果當場拘捕懷疑涉案的一對男女,並揭發出一段耐人尋味的孽欲情緣。

2、案發單位
  由於此案的處理屍體手法前所未見,令這宗空姐溶屍案在揭發後引起極大迴響,甚至有電影公司將之拍成電影。案中涉及的一段三角孽緣,誰是誰非,外人無權下定論。

案中的女死者,是一名任職於某大航空公司的高級空姐,她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接獲電話後離開住所,自此便失去聯絡。據當時住在兇案現場對面的居民證供所示,當晚曾聽到案發單位傳來兩名女子的激烈爭吵聲,後來有一把男性聲音介入調停,證人表示感覺該名男子似有意偏幫其中一方,爭吵歷時約十多分鐘便突然停止。

直至五月八日起,該址上層發出令人慾嘔的難聞氣味,有住客向警方投訴聞到惡臭,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因而將兇案揭發。

3、案情發展
  涉案單位樓高三層,地下有一户人家居住,而二樓及三樓則由涉案美籍華人黃大衞承租,警方派員到二樓進行調查,發現少量可卡因後,立即拘捕男被告黃大衞及女被告餘玲。

而警員在發現三樓亦是其承租後,便立即往三樓進行調查,在浴室內發現一巨型鐵箱,打開後赫然發現一截嚴重腐爛的女性殘肢,由於屍體曾經過腐蝕性化學液體處理,以致僅餘骨骼。而在屍骨中亦發現一副人形頭骨,且發出陣陣屍臭,最終揭發這宗手段兇殘的溶屍奇案。

1990年8月,兩被告被一致裁定謀殺罪名及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等罪名成立,法官當時依例判處兩被告死刑。兩人本已於監獄服刑,但後來二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女被告突然推翻以往的證供,獨攬所有罪名,令黃大衞只保留妨礙死者合法下葬一罪,當庭釋放。而女被告則由謀殺改判誤殺。女被告最終於1994年被釋放。

本案除了因兇手處理屍體手法極度兇殘而被傳媒廣泛報道外,涉案男被告黃大衞在服刑期間,與一位到監獄探訪囚犯的女友互生情愫,在獄中結婚,其新婚妻子更於重審期間在庭上跪地替其求情,因而成為當時社會上的熱門話題,但他們最終在1998年時離婚收場。

4、兇案現場
  當大家的焦點都集中於男被告身邊一段段的愛情故事時,原來另一邊廂的案發凶宅,發生過不少靈異傳聞……在兇案發生後,案發單位丟空了一段時間。一年後,一名對案件毫不知情的傳道人與其懷孕妻子遷往上址居住,但卻在屋內時刻感到一股巨大的心理壓力纏繞着他,即使天天禱告亦不能排解,及後向人查探,才得知原來所住單位正是當年空姐溶屍案的案發地點。該名傳道人於不久後便搬離該單位,但他向友人透露時卻表示,遷出原因並非因單位發生怪事,只是心理壓力令他不欲再在此居住。

另一位曾居住在案發單位樓下的回教徒居民則表示,他在居住期間,曾發生不少怪事。例如他曾在晚上親眼目睹自己家裏的廚房門及廁所門無故自動開啟;而他在睡前鎖上的大閘也會自動打開,但最恐怖的莫過於每晚在他入睡後,都會被一陣突然而來的怪聲所驚醒。他在害怕之下惟有向真神祈禱,之後怪事便不再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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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紙盒藏屍案
  1974年12月,一名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跑馬地後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翌日,有人在街上發現卞玉英的裸屍被藏於電視機包裝紙盒內。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時半:卞玉英離家外出,下午六時半:致電女同學陳彬彬,相約在跑馬地電車總站見面。但陳到達時,卻不見被害人蹤跡。

12月17日清晨7時許: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行人路旁放着一個紙盒,內藏死者赤裸的屍體。死者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

貝亞(兇殺組總督察,任職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辦此案時,曾多次前往跑馬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工場一個小房,檢獲電線、燒焊器,成為破獲此案的重要線索。

經多天偵訊,在九龍柯士甸道某電器公司內,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屍的紙箱可能於73年至案發那天,在港島區售出。

經過化驗,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在跑馬地地區內,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

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當時被告(歐陽炳強)顯得有點慌張,頸部神經不斷跳動。隨即又表現得很鎮定,沒有反對警方的搜查。警方傳召兩名機械技師及科學鑑證專家到場,在一個小房內搜獲紅色膠電線、一批紙箱、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

1975年1月4日,警方往柴灣被告住所,將他帶返警署問話,數天後將他釋放。

1975年1月22日,警隊再到上址檢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974年12月16日下午6時至10時半,由被告當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閘門匙。

1975年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內拘捕被告,當時他正在洗澡。

警局內,被告對着卞相片表示不認識對方,未見過她來借電話,亦未見過安美內有該紙箱。案發當日,更未聞異聲。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發生謀殺案。晚上回家從妻子口中得知發生該案,其妻還笑説謀殺案是他做的。他説:「我做,便犀利了。」被告表示喜歡看佔士邦片、恐怖片及有關新奇武器的電影。

1975年,警方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並控告他謀殺。歐陽炳強被判罪名成立並被處以死刑。這是香港首宗沒有人證,純粹以科學鑑證定罪的謀殺案,嫌犯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的”。

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多次為丈夫尋找御用大律師貝納祺及大律師湯家驊上訴,希望獲得脱罪的機會,官司打到了倫敦樞密院,但最後仍不成功。此案至今仍有不少疑點,例如: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留下的;案發地點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紋;警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衣服的纖維吻合。案件曾多次被改編成電影。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被特赦,改為終身監禁。其後於1981年,張金鳳宣佈與歐陽炳強離婚,據傳已攜女改嫁。

1980年代,當時的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歐陽炳強的死刑,並由終身監禁取代。最後於2002年,歐陽炳強終於獲得假釋。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9張

歐陽炳強“前死囚”出獄
  轉眼28年過去,26歲入獄的歐陽炳強已經是兩鬢斑白的“阿伯”。據悉,鑑於歐陽炳強在獄中表現良好,香港懲教署的刑期覆檢委員會認為他符合獲釋條件,批准其提前出獄,但仍需在警方指定的中途宿舍居住兩年,以接受監管。兩年後覆檢委員會再審查其情況,如表現良好才能正式脱離釋囚行列,恢復自由身。

根據慣例,長期監禁的囚犯假釋後會由負責監管的懲教署人員陪同作一次“香港遊”,以重新認識社會環境。9月16日,歐陽炳強在懲教署人員陪同下,首次公開露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及的士,並向傳媒講述出獄感受。28年滄海桑田,香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歐陽炳強眼中,什麼都是新鮮的。人更多了,樓更高了,當年的第一高樓,如今已毫不起眼。超市、手機、電腦、地鐵、八達通這些新生事物,他都一一學習使用,鬧了不少笑話。

儘管事隔多年,面對紙盒藏屍案的元兇,記者們最關心的問題仍是“當年你究竟有沒有殺過人?”對此,歐陽炳強只是平靜地説:“這個案子已劃了句號,我有生之年都不想再提。”他表示,案件距今多年,他被定罪的事實無法改寫,只希望社會給予鼓勵、原諒及支持。至於此次獲釋,他説:“不是每一個終身監禁的犯人都能出來,感謝當局恩賜,我會好珍惜。”出獄後歐陽炳強最高興的是與多年來對他不離不棄的姐姐團聚;而當年一直全力支持他的妻子卻已不知去向,據傳已攜女改嫁。

歐陽炳強的出獄在香港社會引起了不同的反響。當年經辦此案的警務人員大多已退休,他們均置疑當局此舉,認為歐陽炳強是一個高智慧型的罪犯,仍有一定危險性;許多年輕的市民對此案全無印象,對如今年華老去的歐陽炳強表示同情,認為“他一生中最好的年華都在獄中渡過,這懲罰也夠了。”

有意思的是,儘管香港已滄桑鉅變,當年第一個發現“紙盒藏屍”的清潔女工“林嫂”卻仍在同一個地方做清潔工,當記者請她發表意見時,年過70的她卻擺手搖頭不想再提,説想起來都心驚!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10張

 六、康怡花園烹屍案
  1、案件簡介
  1988年2月23日下午3時,28歲姓傅少女正準備離開康怡花園D座單位,當時見其母正在抹地,鼻孔之間有血漬,同時更發現其父不知所蹤。經她詢問之下,其母透露:“你爸爸想用毛氈焗死我,所以我已經用鐵鎚殺死佢!”

少女第一個反應是推開父母房門,尋找父親蹤影;但其母即時阻止。自此少女再無見過父親一面。初時她以為母親只是胡言亂語;到真的相信時,又不忍報警揭發母親的罪行。不過,其母最後亦難逃法網。一個月之後,少女的叔父向警方報案,令全港第一宗找尋不到屍體的肢解案正式曝光,而當中駭人聽聞的殺夫情節亦為此案增添傳奇性!

2、動機過程
  殺死傅棠原因:丈夫有外遇,要求對方離開新歡不遂,威脅錢亦不果;丈夫嫌她只生女,於是另結新歡。

過程:聯同弟弟馬坤,另外找兩人協助;地盤工人石志明(後轉為特赦證人)及馬坤友人樑傑忠索取萬多元酬金協助捆綁死者。

方法:放入鍋蒸,直至血幹,斬屍,分件,在西灣河垃圾站棄置,棄掉傢俱及傅棠物件,只剩下傅棠的身份證影印本。手法純熟,乾淨。死者女兒的矛盾心情。數週後被告謂丈夫及情敵欲殺她,與女兒搬到灣仔汕頭街。

三名港府鑑證科化驗師曾經到過兇案單位蒐集證供。當時見到屋內連一件家俬都沒有,亦無任何屍首,只發現其中一間睡房的櫃、窗簾、牆壁、牆腳及天花,以及廚房門上均染上血漬。由於當時香港未有DNA鑑證技術,化驗師只能夠化驗到血型。但血點實在太細,化驗師根本無法證實血漬是否屬於死者傅棠。不過,由於馬潔芝在供詞中親自承認殺死丈夫,所以最後都被判處有罪。

3、案件判決
  判決之前,主審法官貝利曾經引導陪審團,指案件極不尋常,因為被告在案發時心智不正常,不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陪審團應作裁決並非被告謀殺罪名成立,而是較輕微的誤殺罪是否成立。同時,由於無法尋回傅棠屍體,所以陪審團亦要考慮一個重要問題:究竟傅棠是被馬潔芝殺死,或只是失蹤?

最後,陪審團以五比二大多數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聞判後馬潔芝保持一貫冷漠,相反其女兒在旁聽席上載來一陣陣飲泣。

控方結案陳詞:被告殺死丈夫,但接納心理醫生證供: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可減輕其刑事責任──應判誤殺。

辯方:被告精神分裂,產生幻覺,把錯誤記憶信以為真,在供詞中承認殺夫亦不可靠,描述殺人過程亦只是荒謬胡言,應判無罪。被告最初説她自己用鐵鎚敲打丈夫至死,後來又否認殺死其夫,改口説他離開了家──證明是受精神病影響。

主控官:這案僅依靠被告一人證供,而且她在書面上及錄影帶中的供詞,基本上一致。

4、疑點:
  被告到現場時,表現冷靜

如果傅棠沒有死,案件揭發後他理應向警方報告傅棠沒有理由丟下生意不理兇案現場的血漬

春節期間為何付出900元買一把電鋸

為何突然僱用2名工人搬走家中完好的傢俱及地氈主控官:若要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需要一致通過或以6對1或5對2的大多數通過,但若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便要一致通過。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11張

七、佳寧謀殺案
  佳寧謀殺案──伊巴謙之死(1983年)

佳寧案歷時十七年,涉及款項達六十六億元,訴訟費更超過兩億元!但主謀陳松青只被判入獄三年,其中一年多更在羈留病房中渡過!不過,三個和案件有密切關係人士卻離奇死亡!

其一是律師温樹寶,他被發現在寓所泳池溺斃,最後證實是自殺。另一名是法官柏嘉,他於審結陳松青等人後一年,於塞浦路斯發生交通意外不治斃命;柏嘉太太於93年亦宣告破產。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大馬裕民財務的財務總監伊巴謙。1983年,他專責到港查核該公司一筆為數四十億元貸款,其後他的屍首被發現棄置於大埔火車站附近的蕉林內,警方相信他是遭人勒死!

陳松青,前佳寧集團主席,一九八三年十月與公司董事何桂全被拘捕,控以詐騙罪名,當時佳寧集團負債一百億。佳寧案也是香港開埠以來訴訟期最長的案件,至一九八六年十月方審結,陳松青承認兩項串謀訛騙兩億八千萬美元,入獄三年。

陳松青與司法部門的惡鬥,有其製造財富的狠勁,自八三年來,多次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令香港政府要負擔近兩億元的訴訟費。至一九八七年主審按察司以控罪重複為理由,裁定陳松青毋須答辯,當庭釋放。按察司後來深受批評,指其判錯案,結果按察司於八八年辭職。律證署並沒因陳松青在主要控罪開脱而放棄,繼續控以陳松青其他罪名。

陳松青被捕前,貸款給陳松青的大馬裕民財務助理經理在香港一間酒店被殺,屍體被移到野外蕉林。此謀殺案開審前一天,負責佳寧產業交易的律師又離奇自殺。一名負責佳寧案件的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疑因工作壓力過大,自殺身亡。曾審理佳寧案的按察司,辭職後第二年在塞浦路斯撞車死亡。

陳松青曾是香港的發財神話。他一九七二年從新加坡來港,不過是一個工程經理。七九年他瞞天過海,向馬來西亞裕民財務借入大筆資金,隨即宣佈收購一間上市公司,易名佳寧企業,逼高股價,隨即開始滾雪球,以錢賺錢

80年他曾以十億港元購入中環金門大廈,半年後以十七億出售,一轉手賺七億,令香港股民如痴如醉,佳寧集團的股價兩年內上升一倍,業務包括地產、航運、旅遊。一九八二年香港前途危機出現,佳寧卒之吹破肥皂泡,負債累累,八三年佳寧停牌及清盤,但多間財務公司及銀行都無法追回欠款,更不要説跟風的小股東了,手持的股票頓成廢紙。他們原來以為廢紙可以變成金。

胡禮達WarrickReid,原籍新西蘭,前香港律政處副律政專員,在香港律政署工作十四年,於八九年被廉政公署起訴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翌年被判監八年。他就任副律政專員其間,曾收受一千兩百四十萬元的贓款,作為不起訴的代價。他被捕後曾作污點證人,指證其他合謀貪污人士,一共十三人,結果獲減刑一年。胡禮達於九四年出獄,並被驅逐回新西蘭。不久又因涉嫌提供假證供,再度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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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秀茂坪燒屍案
  16歲的受害人陸志偉,被一班同黨認為他出賣大家,因此將他非法禁錮,並施以一連串“家法”:包括人肉打樁機等等,最後陸志偉重傷不治。行兇者更將屍體燒燬,棄於垃圾房。後來其中一名被毆打的目擊者在醫院中向警方透露案情,於是將案件揭發。

1997年5月14日晚上,年僅16歲、化名阿雞的陸志偉成為一幫冷血同黨虐打的對象;勢孤力弱的他,於肉隨砧板上的情況下任由宰割,求助無援。經過三小時慘無人道的對待之後,於翌日黎明前結束他短暫的生命。涉案的兇徒一共十四人,但令人齒冷的是他們犯案時都不足十八歲!事發前,住在秀茂坪的輕度弱智男子三叔被這班同黨欺負,事後他們思疑阿雞慫恿三叔報警,因而轉移視線,向阿雞下毒手。

在死亡約會上,有人使出各種新的招數虐打阿雞,包括令人毛髮直豎的“人肉打樁機”;有人更出外搜尋新的武器以增加刺激性,連本來旁觀的女童都加入圍毆行動,對死者亳無憐憫之心;這一切都顯示出他們的世界充滿暴力,而且有一套獨有的道德標準!

主審法官王見秋曾經形容這宗同黨虐殺案為一項令人震驚的罪行,並且以惡毒、無人性、極端殘忍暴力來形容幾名主犯。他又認為首領傅顯進亳無憐憫之心、無藥可救,是一名危險的年青人。而另一方面,被判謀殺罪名成立的共犯黃金寶,在入獄前曾經表示,阿雞的死是他預料之外,因為以往三叔被眾人虐打,都能命存!

在暴戾與無知之間,這班年青人狠狠地剝奪阿雞的生命。他們沉溺在充滿英雄主義的漫畫世界之中,認為人是打不死的!另一方面,他們以社團的方式結黨,將被視為“二五仔”的阿雞以家法伺侯。其中一幕的虐打過程,就是由其中一人背出一首有眾人名字的詩,唸到哪名字時,就由哪位出手虐打阿雞,整個暴虐過程,就彷佛是一場瘋狂的遊戲。

當眾人發現阿雞的呼吸越來越微弱時,便漸漸焦急起來;其中一名主犯智偉,在情急之下向關帝祈求保祐阿雞不要死,而另一人更打算找黑市醫生回來搶救阿雞;但是一切都太遲了,因為阿雞已經返魂乏術,故此他們唯有設法將阿雞的屍體處置。

他們的方法就是將屍體用紙箱裝載,運往秀茂坪三十二座的垃圾房燒燬,但在此之前他們以腐蝕液淋在阿雞的臉上,使人無法認出屍體的樣子,最後他們更將燒剩的屍骸掉在垃圾車之中運去堆填區。而阿雞就這樣從人間蒸發了……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宗表面上亳無破綻的殘酷燒屍案,終於在目擊證人三叔的舉報下曝光!

案件在1999年1月審判,案中一名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協助警方破案。結果,六名主犯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四人被判處終身監禁。直至去年7月中,六名被告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結果第三被告麥家豪成功由謀殺罪改判為嚴重傷人罪,由入獄廿六年改為入獄七年,而另外四名被判終生監禁的少年,就由王見秋法官改判有期徒刑,最少服刑年期由22至25年不等。

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因一時疏忽,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只是判他們終身監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被告應判阻嚇性的刑期,否則將會屍骸滿布!而這幫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13張

 九、三狼案
  三狼案發生於1959年至1961年的香港,三狼是指該案的兇手馬廣燦、李渭及倪秉堅。1959年6月19日,富商黃錫彬之子被三狼綁架,黃應求曾一度逃脱,但不慎在逃脱期間被殺害死亡。後來三狼把黃應求耳朵割下並寄至黃宅。1961年2月10日,黃錫彬亦遭人綁架,後繳納了贖金於17日後獲釋。

不久,新界元朗居民鄧天福又在石澳被三狼殺害。同年12月10日,警方在淺水灣一處山坡挖出黃應求及鄧天福的骸骨。翌年2月19日,三狼案開審,到了3月14日,三狼被判死刑。另外本案於1989年被搬上銀幕(命名為《三狼奇案》,由鄭則士、梁家輝及徐錦江主演)。

審判:
  1、三狼奇案開審第一天1962年2月19日星期一,轟動全港的三狼奇案正式開審。案中三名被告分別是31歲的李渭、同齡的教車師傅倪秉堅、以及35歲的電影化粧師馬廣燦。他們被控於1959年6月19日,亦即是開審日期的兩年零四個月前,謀殺富商黃應求。整個審訊過程歷時大半個月,陪審團為全男班。

審訊的第一日,已經有十位證人被召出庭作供,包括有黃應求的妻子及女兒、裁縫店的老闆譚華、皮鞋公司的職員林國亭、及黃應求的夥記謝壽春等。辯方律師樑永濂的精彩盤問,令熱鬧的旁聽席上載來陣陣鬨動。

例如於確認死者身份的辯論上,當裁縫店老闆譚華憑鈕釦認出一條西褲證物屬於黃應求所有,亦是由他所縫製。樑永濂即時找出對方口供上的漏洞,指出對方根本無法證實西褲確屬黃應求所有。另一方面,庭上亦有悲情的一面,就是當黃應求的太太作證時,不時掩面痛哭,可見丈夫的死為她帶來沉重的打擊!

2、雙黃案續審(黃鍚彬證供)
  傳奇的三狼案又名「雙黃案」,第一個黃是代表死者黃應求,而另一個黃就是指他的爸爸黃鍚彬。原來,於黃應求失蹤之後年多,黃鍚彬被人綁架。不過,是次並沒審訊此宗綁架案,而是關於三名被告的謀殺控罪。而黃鍚彬在庭上亦只是擔當證人。

作證的時候,他先敍述自己被綁架的經過,又指出被告之一,亦是他遠房親戚的李渭,是綁架他的人之一。他指出綁架他的幾個人將他帶到一間屋,戴上野狼面具,而李渭更自稱是野狼,又説他的個兒子已經被他們處死了。

年過半百的黃鍚彬在庭上老淚縱橫,仍然未能忘記兒子過世帶給他的悲痛,特別是當辯方律師要求他辨認黃應求的頭骨時,他堅決拒絕,因為他實在受不到如此大的刺激,最後他獲准無須確認此證物,而這個感人的片段亦掀起了審訊的高潮。

3、雙黃案續審(三名被告證供)
  三狼案的審訊過程充滿戲劇性,而且不時在證人及被告口中爆出震撼的案情內幕。其中一點是三位被告供出曾受到警方的威逼、恐嚇及毒打。審訊過程中又揭發他們的警戒供詞錯字百出,有非自願供認之嫌。

辯方律師更質疑,被告無可能會在供詞上自認控罪,因為他們是被捕,而不是自首,實在於理不合。為了求證供詞的真實性,控辨雙方更傳召文字專家作證,在法庭上咬文嚼字,針鋒相對。

至於三名被告亦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他們不約而同表示:自己只是有份參與綁架黃氏父子,對黃應求的死不但亳不知情,亦無參與其中。他們更表示,供詞只是警方叫他們搬字過紙而已。

4、三狼死罪難逃
  1962年3月14日,對於三狼及他們的家屬來説,肯定是一個黑色的日子。下午一點鐘,正當天星碼頭的大鐘敲響一下之際,高院中央法庭內的按察司戴上黑巾,正式宣判陪審團一致裁定三名被告謀殺黃應求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繯首死刑,直至氣絕身亡為止。

三名被告的反應各異:倪秉堅的反應最大,他不斷向庭上的記者表示自己是冤枉的;而李渭就默不作聲,淚盈於睫;至於又名黐須燦的馬廣燦就表現得最倔強,大聲説:「無緊要,由得佢!」法官指出,只要是同謀犯案,即使不在現場,亦可當有罪論。控方又指出三名被告根本一早已知道埋屍地點。

雖然到臨死的一刻,三狼都大呼冤枉,但是他們都一同死在刑台上。而他們在相識時以兄弟相稱,一句「不願同年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日死」的誓言,最終亦一語成讖。

三狼被判了死刑,許多人或許有所疑惑:“香港不是廢除了死刑了嗎?”順便普及一下。香港追隨英國政府的刑事政策,一直企望在法律上徹底廢除死刑。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過了廢除死刑的動議,經過將近兩年的反覆,1993年4月21日,香港立法局三讀通過,並由香港總督於4月23日頒佈了1993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宣佈廢除死刑。至此,在香港刑罰史上存在了140多年的死刑,就在香港法律上徹底廢除了。

真實恐怖事件!香港十大奇案 第14張

十、寶馬山雙屍案
  1、案件詳情
  寶馬山雙屍案是香港在1980年代的最嚴重之童黨殺人事件,該事件發生於1985年4月20日。就讀於港島英童學校(即在港英國僑民學校,英基學校協會西島中學前身)一對英國籍情侶:簡尼(KennethMcBride)及尼歌拉(NicolaMyers)在前往香港島北角的賽西湖公園之後失蹤。

翌日,有晨運客在當時仍是荒地的北角寶馬山配水庫附近發現兩人的屍體,當他們的屍首被人發現時,男死者雙手被人反綁,身上傷痕多達數百處,而女死者死狀則更恐怖。經驗屍後證實兩人是被人亂棍打死,而且女死者曾被強姦,且女死者是在男死者死後多小時因失救而死。

事後,警方根據女死者體內的精液、以及兇案現場遺下的女死者內衣及兇器,拘捕一羣當時年僅16、17歲的華籍童黨,1985年11月,警方拘捕涉及此案的童黨(其中包括尹三龍)。1987年,這班童黨因謀殺罪被判死刑。

到了1992年,港督會同行政局按照慣例赦免他們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尹三龍等人因案發時未滿18歲,他們要待成年之後等候英女皇發落,決定往後的刑期。由於迴歸後相關法律條文變得無效,各少年犯的前途未知。(另一在犯案時尚未成年的囚犯張有恆已被確定35年刑期)這案件曾被人改編為電影《等候董建華髮落》,這齣戲亦令公眾更關注未成年犯人。直至2004年,港府允許尹三龍在9月出獄,與家人團聚。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警方的心理學家楊志滔曾邀請目擊者接受催眠,希望及早獲得更多證據。其中有一位滿口鄉音,不諳英語的女士,竟然在接受催眠期間用流利英語説出案件詳情,這件事令當時在場的警員感到十分驚訝。

轟動一時的寶馬山雙屍案發生在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本身是學校划艇隊成員的簡尼因左肩受傷,沒有出席練習,與女同學尼歌拉相約到魚湧郊野公園温習,結果兩人一去不返。翌日一名張姓晨運客在寶馬山配水庫附近山坡,發現二人倒於草叢中,揭發此案。

2、調查
  (1)女死者顎碎眼球跌出
  簡尼的屍首被發現時,身上穿藍色牛仔褲,上衣被掀起,雙手反綁,全身共一百多處傷痕;女死者尼歌拉側,上身一件米黃色恤衫鈕釦被解開,幾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顎遭打碎,全身有五百多處受傷,表情痛苦,估計女死者在垂死掙扎數小時後死去。二人的遺體其後分別運返英國下葬。

警方高度重視案件,派出六百多人搜山,又出動直升機高空搜索,搜獲尼歌拉的底裙、手鐲、中式繡花鞋、在倫敦的生活照、胸圍鈕釦,以及兩截斷木棍,其中一截沾滿血,另一截則仍繞尼歌拉的髮絲。為收集線索,警方設立熱線,並封鎖附近的中興大廈,以問卷訪問居民。

警方在案發後六個多月仍茫無頭緒,據悉當時簡尼父親任職公司的一名總裁曾匿名懸紅五十萬元,協助警方破案。最終警方接獲線人報料,該線人在渡海輪上偷聽到案中主犯彭信義向友人吹噓自己殺了一名“鬼仔”,又指腳上球鞋正屬“鬼仔”所有,線人於是跟蹤彭回家,並向警方報料。

逾百名探員即時跟進調查,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遂於當年的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後在葵涌、深水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包括五名被告,化驗結果證實該對九號球鞋確屬簡尼所有。

(2)木棍架頸狂踏男死者
  尹三龍被捕後供稱,事發當日他與彭信義、譚士歡、張有及趙偉文五人途經寶馬山,發現簡尼及尼歌拉正在温習,彭隨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四人説,“不如過去同佢玩!”。他們搶去簡尼的金錶,彭要求與尼歌拉發生性行為遭拒,於是一面用棍毆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強姦,事後還詢問其他人“要唔要”,又用燒烤叉指嚇其餘四人,要他們將二人殺死免留後患。

結果五人把木棍架在簡尼頸上,然後大力踩踏玩“搖板”,又拆去簡尼肩上的繃帶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頸項,簡尼痛苦掙扎,最後氣絕身亡。他們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進尼歌拉的陰部,直至其幾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後尼歌拉失救而死。

警方在兇案發生後的7個月,一起拘捕5名兇徒,包括3名成年被告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以及未成年的尹三龍和張有恆,全部控以兩項謀殺罪。當中只有尹三龍承認謀殺,且出庭頂證四名同黨,結果陪審團於87年裁定各人罪成。3名成年犯判處終身監禁,2名少年犯則判處‘等候英女皇發落’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