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收繼婚是怎樣的

婚姻是很聖神的,對於傳統的中國來説,婚姻更加莊嚴、備受矚目。由於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從古至今,對婚姻的習俗是嚴格要求的,每個細節都不能馬虎。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收繼婚是怎樣的呢?不妨來民族文化裏看看吧。

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收繼婚是怎樣的

“收繼婚”亦稱“夫兄弟婚”、“妻兄弟婚”。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利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這種婚俗出現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後期,在古今許多民族中廣為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我國的哈薩克、柯爾克孜、達斡爾、鄂温克、獨龍、怒、景頗、佤、僳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壯、布依、黎等族行此俗。中國史籍中載有“收繼婚”,又稱“轉房”。匈奴、烏孫、烏桓、鮮卑、突厥、西羌、契丹等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這種婚俗。從歷史發展來看,收繼婚是原始社會羣婚的殘餘形式。

在中國古籍中,“收繼”一詞始見於《元典章·户部·收繼》,因而許多人認定收繼婚為蒙古族婚姻習俗,元朝統一中國後,收繼婚開始在漢族人中間流行,就是説,漢族的收繼婚俗是受蒙古族影響而形成的。從現有的材料來看,這種見解明顯不妥,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其原因是,中國一向否認收繼婚,但個人之特殊行為中亦不免有類此之事。

收繼婚產生於一夫一妻制之後,在此之前,社會的婚姻形式是從妻居,男嫁女娶。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長對從妻居轉變為從夫居總有一種吃虧的感覺,認為辛辛苦苦將女兒養大,現在將女兒白白嫁出,經濟上很不划算,豈不太便宜了男方。男子也覺得把妻子娶來,不僅使自己獲得配偶,組織成一個家庭,而且增加了一個勞動力,自家應該在經濟上對女家給予一定的補償。

這種補償使女家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這種補償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不能再隨意離開夫家,否則就要退回經濟補償。並且為了把財產保持在氏族以內,一旦丈夫死亡,妻子不得與氏族以外任何人結婚。這樣做,一方面使夫家免得為其他男性娶妻再付出一筆補償費;另一方面,也可保證由她管轄的財產不致外流。這就是收繼婚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

在一夫一妻制後,當世系由女性變為男性下傳時,妻子和母系的權利和地位遭到了損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轉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在這種世系改變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員在家室中佔多數,這就給母黨以充分的力量,因而使女人成為家庭的核心。

在改變之後,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最孤立的,大大降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礙了她在社會地位方面取得進展。在富裕的階層中,女人被迫與世隔離的境遇,以及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兒育女為結婚的首要目的,從而使我們看到婦女身份的下降是收繼婚制產生的另一社會基礎。

一種婚姻制度既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習俗,也對人們具有一定的約束和管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收繼婚製作為一種婚俗,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的。如羌人在進入父系氏族社會後,在家庭中仍保留收繼婚,即所謂“父沒則妻後母,兄之則納裏嫂”。

對於種姓繁衍、維持家庭穩定起了一定作用,故“國無鰥寡,種類繁熾”。從史料考察來看,收繼婚制同時也體現了在家庭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撫養夫之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有些少數民族中,還有收娶繼母、伯母、嬸孃的權利和義務,如匈奴、吐谷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