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婦女節放假半天 女性還有哪些專屬權益

今天是2018年3月8日,是第108個國際婦女節,也是我國第95個婦女節。在我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婦女節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一般是婦女放假半天。那麼除了婦女節放假半天之外,我國女性還有哪些專屬權益呢,就讓老黃曆為你介紹。

除了婦女節放假半天 女性還有哪些專屬權益

公平就業同工同酬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多地產假延長最多可休一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目前,全國已有多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2017年,西藏通過政府部門聯合下發文件明確延長產假時間至一年,這也是全國各省份中最長的產假。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基礎上,各地修訂後的條例均增加了生育獎勵假或延長產假,普遍達到138天至158天,並有男方陪護假或叫護理假,一般為15天至30天。

“特殊時期”照顧多
  3月1日起,《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施行,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別的勞動保護。值得一提的是,該規定對“痛經假”進行了詳細説明,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憑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向單位申請1至兩天的休假。

目前,至少19個省份實施了“痛經假”,允許女職工在特殊時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規定並不一致,有的規定只需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即可,有的則限定了工種,只允許“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休“痛經假”。

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由此,產假和帶薪年休假之間不存在衝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專屬休息室很貼心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對於商場、超市等需要長期站立工作的促銷員、售貨員等崗位的女職工,單位要在其工作場所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補貼”每月多一份
  目前,許多省、市地區都明確了女職工每月可領取一定衞生用品補助費。近年來,隨着物價上漲,這筆“補貼”也水漲船高。

如:河北從2015年11月1日起,女職工衞生費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應的衞生用品調整提高為每人每月30元或相應的衞生用品。黑龍江從2009年3月1日起,女職工衞生用品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而在山西,則明確用人單位需為女職工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衞生費,一年至少一次婦科檢查、“兩癌”專項檢查、2%的一次性營養補助、職業健康檢查。

“人生大事”不折騰
  女性職工在面對結婚、生子等“人生大事”時,不用再煩神了。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

“三期”內備受保護
  “三期”指女職工的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我國有多項法律法規保障女職工在“三期”內權益不受侵害。

崗位、工資有保障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夜班、加班儘量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7個月內的,可以安排,但建議用人單位儘量不要安排。另外,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勞務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處於“三期”內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因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三期女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勞動強度可減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更年期關懷不能少
  除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之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把更年期保健納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單位要宣傳更年期生理衞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為了保證更年期女職工身心健康,《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對她們每1至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同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的,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繁重體力勞動可拒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有權拒絕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等繁重體力勞動: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也有權拒絕從事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