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宏即拓跋宏 傑出的政治家、改革家

解讀百家姓元姓。元宏即拓跋宏,乃是當代傑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元氏是一個多民族、多源流的古老姓氏羣體,但在今中國的大陸未列入百家姓前三百位,在台灣省也名列第四百零五位,多以河南、忻州、錢塘為郡望。

元宏即拓跋宏 傑出的政治家、改革家

元姓名人:元宏

拓跋宏(467年10月13日-499年4月26日),即北魏孝文帝,後改名元宏。獻文帝拓跋弘長子,南北朝時期北魏第六位皇帝。傑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即位時僅5歲,公元490年親政。親政後,進一步推行改革:公元495年(太和十九年)孝文帝從平城遷都洛陽;後又改鮮卑姓氏為漢姓,藉以改變鮮卑風俗、語言、服飾。此外,鼓勵鮮卑和漢族通婚;評定士族門第,加強鮮卑貴族和漢人士族的聯合統治;參照南朝典章制度,制定官制朝儀。孝文帝的改革,對各族人民的融合和各族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公元499年(太和二十三年),拓跋宏病逝,諡孝文皇帝,廟號高祖,葬於長陵。

為政舉措

政治

創三長制

太和十年(486年),以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採用鄰、裏、黨的鄉官組織,抑制地方豪強蔭庇大量户口。關於三長制的設立,《魏書》提到:“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户。衝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15]北魏政府與地方豪強的矛盾,究其根本是經濟上的矛盾,焦點是豪強所包藏的眾多人口。孝文帝定三長制,既是對地方行政制度的發展,更是國家同地方豪強爭奪户口的一次變革。太和十年(486年)“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初立黨、裏、鄰三長,定民户”。

整頓吏治

延興二年(472年),政以久任,滿一年升遷一級;治績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處罰,甚至降級。實行俸祿制之前,北魏律對貪污罪分為“枉法”與“義贓”,胡三省注《資治通鑑》雲:“枉法,謂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為嚴懲貪污,班祿之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親自辦理一件典型大案,即汝陰王南安王貪污案。汝陰王、南安王“黷貨聚斂”,按懲貪法令應當處以死刑。但他們貴為皇親,身份特殊,故而孝文帝與文明太后召集大臣討論“為存親以毀令,為欲滅親以明法”。文明太后並不支持大臣們提出的特赦建議。最終兩王免於死刑,“削除封爵,以庶人歸第,禁錮終身”,受到比較重的處罰。

頒俸祿制

太和八年(484年),頒佈俸祿制,申明俸祿以外貪贓滿一匹絹布的處死。次年頒行的均田令中,又規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職高低給一定數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準買,離職時移交下任。官俸制頒行不久,孝文帝開始推行爵祿制。官、爵是統治階級兩大系統,與北魏官制相比,北魏的授爵更加寬鬆,戰亂時期多向部落貴族、軍功貴族授爵。當時爵位僅為一種榮譽,又稱為“假爵”,與經濟利益無關,因此有濫授現象。至孝文帝時,要為有爵者班俸,勢必清理這些虛封。

俸祿制的推行,初衷是為了解決官吏的收入問題、打擊腐敗,但在推行過程中並未實現這兩個目標。清廉的官員依舊生活清苦,地方官吏收入差距拉大,有爵者與無爵者不僅存在榮譽上的差別,還出現了收入上的差別。貪污問題沒有得到根除,反而刺激一些鉅貪出現,而鎮將的貪污聚斂更是誘發了邊疆不安定因素。

考課法

孝文帝改革後,官吏來源的主渠道是門閥以及與門閥制度相應的選舉制度,這種選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員依靠門資佔據官位卻缺乏相應的能力。考課制度是對任官制度的調整和補充,本意是通過考績監督官員的行政行為,併為官員升黜提出參考標準。北魏考課法分為外考法令與內考法令,外考法令是針對地方官的考課法令,內考法令或稱內令,是針對中央官的考課法令。

“孝文帝,勵精求理,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核,以為黜陟。”內考令的對象是內官“通班以上”。孝文帝改革之後,考課制度不可避免地與選舉制度相銜接,但在實施中也保留了任人取賢的精神。與重視門第的選舉制度相比,北朝對官員的評估不是一味地只看門第。孝文帝對官吏的考察十分重視,並且要求嚴格。“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

改革官制

太和年間,議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從品為北魏之首創。十九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標準,將代北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族,姓為高,族次之,其中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勛着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謂四姓,一説為中原漢族高門崔、盧、李、鄭,一説為漢族甲、乙、丙、丁四種郡姓,前者似為確。班定姓族,使鮮卑貴族與漢士族得以進一步結合。

遷都洛陽

為了便於學習和接受漢族先進文化,進一步加強對黃河流域的統治,拓跋宏決心把國都從平城(今山西大同市)遷到洛陽。太和十七年(493年),魏孝文帝親自率領步兵騎兵三十多萬南下,從平城出發,到了洛陽。正好碰到秋雨連綿,行軍發生困難。於是決定遷都洛陽。

重視門閥

孝文帝改革後,北魏選舉重視門資,高門子弟以此入仕,佔據相當數量的職位,他們的子弟又不斷以同樣的方式起家、升遷,逐漸造成一個龐大的官僚集團。與此同時,軍功貴族和寒門出身的官吏也佔有一定比例。如果考課法正常運作,官吏各有升遷與淘汰,那麼官僚集團內部尚可以健康循環。但如上文所提到的,考課法的實施逐漸流於形式,官吏無論才能如何大多被評定為不升不降的等級。官僚集團失去活動力,漸漸膨脹,到北魏後期出現官少人多的現象。

經濟

頒行均田

太和九年(485年),頒佈了均田令,對不同性別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詳盡的受田規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別。露田種植穀物,不得買賣,七十歲時交還國家。桑田種植桑、榆、棗樹,不須交還國家,可以出賣多餘的部分,買進不足的部分。還授土地時對老少殘疾鰥寡都給予適當的照顧。

變革税制

延興五年(475年),為改變過去州、郡、縣爭收租調的混亂局面,政府確定只能由縣一級徵收,徵收時禁止使用大斗、長尺、重秤。

改革租制

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對租調製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新租調規定以一夫一婦為徵收單位,每年交納帛一匹,粟二石。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從事耕織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頭的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